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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驻指南

본문

入居案内

  • 步骤 01获取工业园内 工厂用地
  • 步骤 02出售
    转让
    竞拍
  • 步骤 03入住合同(关于搞活产业集成的法律 第38条)
  • 步骤 04工厂设立完成报告 (工厂登记)根据 《关于搞活产业集成的法律》 第15条和第16条的规定, 安装机械设备后2个月内进行申报

入住合同变更

  • 入住企业如果想在入住合同中变更下列事项,须与管理机关重新签订合同。
    • 企业名称或公司代表(变更公司代表只限于法人要求时)
    • 行业或经营项目
    • 占地面积(如果是工厂,下列各项除外)
      • 欲变更者正建立的工厂;
      • 变更范围限于当初签订入住合同时工厂占地面积的20%之内;
      • 变更后面积率符合原工厂基准面积率。
    • 建筑面积(如果是工厂,与占地面积的例外事项相同)

入住资格

  • 根据当年工业园的管理基本计划,入住资格限于该基本计划范围内的产业或者服务于入驻企业的项目。
    为了在当年正常进行事业,按照有关法规已得到或将要得到许可。

通过竟买方式入住

  • 根据有关拍卖的法律规定,取得已入住企业的工业用地或工厂的企业,自取得日开始6个月内与管理机关签订入住合同。
    如果在该期限内没能签订入住合同,逾期一年内须转让给第三者。

通过转让方式入住

  • 已建立工厂的变卖处理
    • 入住企业完成工厂建立以后想出售其拥有的工业用地及工厂时,按照总统令的有关规定须向管理机关申报。
    • 变卖处理申报书
      • 有关转让的合同书副本;
      • 受让者的事业计划书;
      • 土地或建筑物的登记簿副本。
  • 未建立工厂的变卖处理
    • 入住企业在工厂竣工之前转让所分配到的工业用地及工厂时,须转让给管理机关。但是,当管理机关没有能力收购时,管理机关受理收购申请后须转让给其他企业或有关机关。入住企业想变卖处理工业用地或工厂时,提前向管理机关提交产业资源部所定文件和变卖处理申请书。
  • 为了在当年正常进行事业,按照有关法规已得到或将要得到许可。
    • 土地或建筑物的登记簿副本
  • 变卖处理申请书
    • 根据《地价公示以及土地评估有关的法律》第2条第6号的规定,公司提交变卖申请3个月内,应制订由鉴定者发行的工厂等建筑物的鉴定评价书。